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2024 年 5 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一份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协议,原告包工包料,以每平方米 290 元为被告安装两栋厂房的钢结构。双方约定两栋厂房竣工验收后,被告 5 天内给付总造价的 95%,余款 1 年内付清。2024 年 2 月,第一栋钢结构竣工验收。2024 年 7 月,被告因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正在安装的第二栋钢结构工程因此停滞。2024 年 2 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及利息。经查两栋厂房钢结构工程价款共计 85 万元,安装期间被告支付原告 37 万元,余款 48 万元至今未付。该厂房现已依法拍卖。 [分歧]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即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承包人对该拍卖的价款方能优先受偿。本案中原告安装的第一栋钢结构工程在 2024 年 2 月就已竣工验收,到现在已达 2 年之久,故原告刘某对该厂房拍卖所得价款不能优先受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安装的第一栋钢结构工程于 2024 年 2 月已竣工验收,但由于原、被双方长期未结算,导致原告依法享有的工程价款无法确认,亦无法行使优先权。现原告在法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其优先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一是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权的期限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我们不难看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非工程价款确定之日,亦非工程价款到期之时。那么当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或者未到期之时,承包人怎么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进而对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孰不知,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更为复杂,涉及数额较大,在工程竣工后,往往需要验收、结算等程序,方能确定其工程价款,而当最终确定工程价款之时已远非工程竣工之日了。因此机械地将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日界定为竣工之日,将会导致承包人最终无法行使优先权,并使该法益束之高阁。而对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