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
2024 年 5 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一份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协议,原告包工包料,以每平方米 290 元为被告安装两栋厂房的钢结构
双方约定两栋厂房竣工验收后,被告 5 天内给付总造价的 95%,余款 1 年内付清
2024 年 2 月,第一栋钢结构竣工验收
2024 年 7 月,被告因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正在安装的第二栋钢结构工程因此停滞
2024 年 2 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及利息
经查两栋厂房钢结构工程价款共计 85 万元,安装期间被告支付原告 37 万元,余款 48 万元至今未付
该厂房现已依法拍卖
[分歧]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即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 6 个月内承包人对该拍卖的价款方能优先受偿
本案中原告安装的第一栋钢结构工程在 2024 年 2 月就已竣工验收,到现在已达 2 年之久,故原告刘某对该厂房拍卖所得价款不能优先受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安装的第一栋钢结构工程于 2024 年 2 月已竣工验收,但由于原、被双方长期未结算,导致原告依法享有的工程价款无法确认,亦无法行使优先权
现原告在法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其优先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 一是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权的期限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我们不难看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非工程价款确定之日,亦非工程价款到期之时
那么当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或者未到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