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有哪些?我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相关规定,在本文介绍四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如下文所示: 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招投标的关系及效力 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应该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招投标前发包方不得与施工方进行任何有关实质内容的谈判,在通过招投标后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 例:在进行招投标前,施工方已经根据其与发包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为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法律的形式要求,发包方随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系列的程序,实际施工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又对工程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相应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 此例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虽然本案发包方、施工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实质性的沟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后来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后中标者即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我国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该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应认定为有效。 二、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及其效力 目前,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作为发包方有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情形,作为承包方有的资质不够而采纳授权等方式来借用资质。那么如何来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呢?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如在委托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就是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却时委托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只是负责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另一方可能时出地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效,对另外的委托方或合作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www.lawtime.cn/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对于承包方没有资质时借用有资质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