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 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 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 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18377
3-2001) (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 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 号) (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 号) (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 号) (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 号) (八)《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 号) (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 2 通知》(林造发[2004]9 号) (十)《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1995 和 GB/T15776-2006)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