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升船舶的修理质量, 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平安治理规那么〃网 5 乂〕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保证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治理规定要求.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规划建设科技处,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治理.3.责任3. 1 规划建设科技处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方案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另外,对 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3. 2 船队3.2.1船队船管科根据本船队船舶使用情况和检验换证的要求,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下一 年年度船舶修理方案,报局规划建设科技处后下达给有关船舶,并于每年二月底 前向规划建设科技处报上一年船舶修理方案的实际完成情况〔附表一、二〕.为 保证待命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在正常情况下,10 年船龄以下的每艘船舶每年 的总修理天数应不少于 20 天〔逢特检年份相应增加 15 天〕;10 年船龄以上的每 艘船舶每年的总修理天数应不少于 30 天〔逢特检年份相应增加 20 天〕.3.2.2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择优选厂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 解决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同时每月二十八日前将本月修船方案的完成情 况及下月的修船方案报送规划建设科技处〔附表三、四〕.3.3 船舶由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方案修船时应根据安排日期,提前两 个月把修理单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那么上应参加 修理工程.4 .实施4.1 修理单的编制4.1.1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方案,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工程,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附 表五〕.4.1.2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局部.4.1.3轮机、电气、坞修〔轮机局部〕局部由轮机员和电机员分别提出,无电 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 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4.1.4甲板、坞修〔船体局部〕局部由大副编制汇总.4.1.5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审批.4.1.6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4.1.7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 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工程分别开帐,以便索赔.4.2 承修方选择和修理前准备4.2.1船队船管科应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预计修理费用在 50 万元以上的 修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