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 案例: 2006 年 1 月 2 日 22 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土堆堆放时间约为2006 年 1 月 2 日凌晨,堆放人不明,经交警机关勘测土堆占地长约1265CM-1400CM,宽约为470CM,路宽为1500CM.2006年 1 月 8 日该土堆被清理,清理人亦不明。2006 年 1 月 10 日交警机关以“土堆责任人不清,可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做出第200640015 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一直未送达, 2006 年 10 月 8 日受害人的委托人到交警机关取走该通知书。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至2006 年 2 月 16 日。2006 年 4 月 8 日,受害人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2007 年 5 月 25 日受害人以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将市环卫、市政公司、市执法局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 年 8 月 22 日该案转至日照东港区院。东港法院于2007 年 10 月 11 日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仍未查明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原告以待查明赔偿义务人需追加被告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后以市建委是发生事故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追加为被告。法院于2008 年 4 月 22 日恢复法庭审理,最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调结此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 一、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一 ) 诉讼时效及其意义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的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是民法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驶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为法律认为,每个人皆是自己权利的最佳判断者,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