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 案例: 2006 年 1 月 2 日 22 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
土堆堆放时间约为2006 年 1 月 2 日凌晨,堆放人不明,经交警机关勘测土堆占地长约1265CM-1400CM,宽约为470CM,路宽为1500CM
2006年 1 月 8 日该土堆被清理,清理人亦不明
2006 年 1 月 10 日交警机关以“土堆责任人不清,可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做出第200640015 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一直未送达, 2006 年 10 月 8 日受害人的委托人到交警机关取走该通知书
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至2006 年 2 月 16 日
2006 年 4 月 8 日,受害人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2007 年 5 月 25 日受害人以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将市环卫、市政公司、市执法局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 年 8 月 22 日该案转至日照东港区院
东港法院于2007 年 10 月 11 日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仍未查明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原告以待查明赔偿义务人需追加被告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后以市建委是发生事故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追加为被告
法院于2008 年 4 月 22 日恢复法庭审理,最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调结此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
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
一、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一 ) 诉讼时效及其意义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的经过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