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 0 公里/小时,公路为4 0 公里/小时;(二)同方向只有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 0 公里/小时,公路为7 0 公里/小时。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 0 公里/小时,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 5 公里/小时: (一)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 0 米以内时; (四)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 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 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 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 5 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 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达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 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