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其他干部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科级干部的职责
校机关职能部门以及无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所辖的科级干部,其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具有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党委可根据学校确定的机构和职数,相对独立地开展选拔配备科级干部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除应符合《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本科毕业的应具有 3 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具有 1 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 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三)提任的科级干部,必须身体健康,且经过一定的岗位培训
因故提任前未培训的,提任后须补上
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初次提任科级职务的,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初任科级干部能力测试”,但已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除外
(四)提拔担任科级团干部,还须符合团章的有关规定
凡在任职中参加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者,在选拔任用时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 科级干部一般不得双肩挑
第五条 男年满 55 岁、女年满 50 岁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实职岗位,保留相应级别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以选拔任用到科级管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