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镇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xx 区 xx 镇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轻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三、“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六)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七)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