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 2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银行账户业务,统一本外币账户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银行根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以其名义开立的,用于收付或者存放人民币或者外币货币资金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业务,是指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 1 更、撤销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银行账户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实名制)银行账户业务实行实名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以其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者名称,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银行应当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真实办理意愿为前提,使用其实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五条(账户按开户人分类) 银行账户按照开户人类型分为单位银行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银行账户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其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是指自然人以其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第六条(账户按币种分类) 银行账户按货币种类分为人民币银行账户、外币银行账户和本外币一体化银行账户。 人民币银行账户是指存放或者收付人民币货币资金的账户。外币银行账户是指存放或者收付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货币资金的账户。 2 本外币一体化银行账户是指可以同时存放或者收付人民币和其他币种货币资金的账户。 第七条(账户按功能分类) 银行账户按照功能分为结算账户和非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现金存取、转账结算、消费、投资、理财、存管、托管等用途的银行账户。 银行非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现金存取、储蓄、担保等非结算用途的银行账户。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功能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Ⅰ类结算账户是指个人用于存款、现金存取、转账结算、消费、投资、理财等用途的全功能银行账户;Ⅱ类结算账户是指个人用于存款、限定金额的转账结算、购买理财产品等用途的银行账户;Ⅲ类结算账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