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校计划外用工的管理,改变计划外用工上的无序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计划外用工从岗位上分为流动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流动岗位
凡属我校正式编制,因未被聘用而上交学校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经中心推荐或自己联系,可以被校内各单位以“流动岗位”形式聘用,从事长期或短期性临时工作; (二)临时工岗位
非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在校内各单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按“临时工岗位”聘用(不包括返聘、借聘人员)
临时工岗位不能顶替,不能用于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使用计划外用工审批表”,报人事处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公开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计划外人员,应首先聘用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在校内确实招聘不到合适人选的岗位,经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可按一定的程序招聘校外人员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待聘人员的单位,其使用临时工的指标将相应减少,并酌情加收临时工管理费
第四条用工单位须与计划外用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期限(流动岗位掌握在一至二年,临时工岗位一年之内); (二)岗位职责及要求; (三)劳动报酬(经费由学校承担的为 300-500 元/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可适当提高); (四)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劳动合同时,临时工本人须向用工单位交抵押金
合同期半年的交 100 元,合同期一年及其一年以上的交 200 元,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未满因用工单位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用工单位将抵押金如数退还
因临时工本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的,不退还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