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精品 word 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第六条 鼓舞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逐步推动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大力提倡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 (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业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 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