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第 1 号《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 年 5 月 29 日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2024 年 5 月 29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进展水文事业,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及其管理。本条例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保证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保障欠发达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水文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进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进展规划,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文事业进展规划和经济社会进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进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规划,在征求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意见后,报省进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修改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水文站网建设规划主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