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住宅工程交房质量水平,现决定对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有关要求调整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其他住宅工程(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应符合《住宅建筑法律规范》(GB50368 -2024)、《住宅设计法律规范》(GB50096-202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法律规范》(JGJ242-2024)、《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法律规范》(JGJ298 -2024)、《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147-2024)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住宅套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楼地面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防水、防潮措施
套内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墙面完成面层抹灰,顶棚刮腻子
跃层楼梯及护栏,在设计无要求时,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应有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二)住宅套内的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并安装与使用功能相适应的地漏,采纳同层排水系统的厨房、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
住宅套内给水管道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用水出口,并按设计要求沿管路方向预留用水房间顶棚下冷、热水管道的穿梁或穿墙套管
(三)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纳导管布线并暗敷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住宅套内起居室、饭厅、卧室应在屋顶板内预埋照明电线导管
住宅套内分体式空调、生活阳台洗衣机预留位置应设置专用插座
住宅套内有线电视、电话通信、信息网络的进户线不少于 1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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