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6
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
1 条的规定确定报价成本
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4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以废标
2 编制与复核 6
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
4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 .1 .5 条的规定确定
5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