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 号 【标注颜色部分为新增或者修订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 年12 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2 月4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 年1 月30 日 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备注】《解释》共23 章,552 条,6 万余字,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的部门最多、参加起草的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2013 年1 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 17 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备注】原表述为“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备注】新增“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备注】新增“注册地”、“登记地”为住所地
删除了原 92 意见的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