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 (锅炉机组篇) (修订本) SDJ 245—88 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讨论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 (锅炉机组篇)》(修订本)的通知 (88)水电基字第1号 为了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建设进展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80年原 电 力 工 业 部 颁 发 的 《 电 力 建 设 施 工 及 验 收 技 术 法 律 规 范 ( 锅 炉 机 组篇)DLJ 52—81》进行了 修订。修订后,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锅炉机组篇)SDJ 245— 88》(修订本),现予颁发,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 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基本建设司。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1.1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容量为25~600MW,主蒸汽压力为3.82~ 18.3MPa(39~186.5kgf/cm2),主蒸汽温度为450~555℃的国产机组的施工及验 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 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 定,则应执行本法律规范。 第1.1.2条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必须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有关管道、 焊接、泵类和热工测量仪表管道等部分应与本法律规范相应专业技术法律规范配合使用。 一、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 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管道篇)》(DJ 56—79)。 二、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 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SDJ 51—8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焊接的非承压 件应由适合于该项工作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三、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 (汽轮机机组篇)》(SDJ 53—83)。 四、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热工仪表及控 制装置篇)》(SDJ 57—79)。 五、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法律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1—81)。 第1.1.3条 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及时整 理,妥善保管。 第1.1.4条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