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锅 炉 机 组 篇The Code of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of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Section of Steam Boiler SetDL/T 5047—95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前 言《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进展,电力工业的进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进展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对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稳发、满发”运行的要求,适应大机组、新设备施工的需要,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原法律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作了较大的改动,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审定。本法律规范所采纳或引用的有关国标、行标、文件等均为1996 年1 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准和文件。新增标准36 篇,更换新标准14 篇,取消原法律规范附录十六中序号26 标准1 篇。由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及本法律规范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如高强度螺栓连接,油罐安装,焊接工艺、质量,管道安装,泵类安装,整套启动试运,化学清洗,安全阀调整,蒸汽冲洗等。由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本法律规范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其中“3 受热面”中增加了“3.5 循环泵”新增条款10 条,在“5 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中增加了“5.5 烟气脱硫装置”新增条款20 条,在“7.3 磨煤机”中增加了“7.3.5MPS(ZGM)中速磨煤机”新增分条款10 条,并新增附录6 个,修改及更新附录4 个,取消原附录1 个。本法律规范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批准,并于1996 年1 月4 日以电技[1996]6 号文发布,编号为DL/T5047—95,自1996 年5 月1 日起实施,原法律规范SDJ245—88 同时废止。本法律规范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参 加 单 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讨论所主 编 人 员:樊九洲 陶恒声1 总 则1.1 一 般 规 定1.1.1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容量为 65~2100t/h,主蒸汽压力为3.82~25MPa,主蒸汽温度为450~550℃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法律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法律规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