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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 汽轮机机组篇 The code of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of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ection of steam turbine set DL 501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建工作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 年 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 (汽轮机机组篇)》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能源基[1992]597 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汽轮机组安装调试进展的需要,我部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基建工作部组织有关单位,对 1983 年颁发的 SDJ53—8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汽轮机机组篇)》进行了修订,修改了不适应的条款,补充了引进型 300、600MW 机组安装等新内容,修定为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法律规范(汽轮机机组篇)》,标准编号为 DL5011—92
现颁发执行,原标准汽机篇 SDJ53—83 同时作废
请各单位在新法律规范执行中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随时告知部基建司和中电联基建工作部
1992 年 6 月 23 日 1 总 则 1
1 一 般 规 定 1
1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 25~600MW,主蒸汽压力(表压)为 3
7MPa(35~170kgf/cm2),主蒸汽温度为 435~550℃的火力发电厂国产汽轮发电机组本体及附属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工作
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参数和容量设备,以及参数和容量类似的进口设备可参照使用
2 汽轮发电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必须以经批准的设计和设备制造厂的技术文件为依据,如需修改设备或变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