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173 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已于 2004 年 12 月 14 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 00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在道路周边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
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