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担保 经济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推行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的确保方法。合同担保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推行合同,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因此,经济合同的担保,是一种确保合同推行或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经济合同的担保是通过订立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体现出来的,其特点是:第一:合同的担保附属于合同,经济合同是合同担保设立的前提,合同担保只对加强合同的效力起作肌不能脱离合同而独立存在。第二,合同的变更可能会引发合同担保的变更,合同得以推行合同的担保也就随之解除。第三,只有提供担保的一方不推行合同并不承当应负责任时,才发生规定推行担保义务的问题。第四,合同担保必须由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经济合同的担保方式重要有定金、确保、抵押和财产留置四种方式。 1.定金 定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末推行以前,为确保合同的推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特点和作用是:1)定金含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当事人双方商定以定金作担保时,交付定金的一方为惯务人,收受定金的一方为债权人,给付定金是在债务人推行债务之前,当债务人推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定金含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2)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定金是合同订立的证据。对于口头合同来说,尽管缺少订立合同的其它证据,交付定金这一事实就能够证明合同的成立。对于书面合同来说,交付定金,也能够证明经济合同的存在。因此,合同当事人通过交付定金,以证明和巩固合同关系。 (3)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推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推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采用定金的形式,能够约束当事人双方严格推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当无权返还或双倍返还的义务。 由于定金含有预先给付性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与预付款相混。定金有担保作用,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而预付款则不是。交付预付款后,交付一方不推行合同时,预付款能够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能够请求对方返还;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推行合同时,除承当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因此预付款起不到担保合同的作用,同时,当事人商定预付款时,必须恪守国家的财经纪律,不得违反有关严禁预收、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