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出质人(甲方):第 2 页共 9页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质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
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 3 页共 9页第二条质物一、甲方保证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1.质物名称,数量,质量(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
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质物保险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第 4 页共 9页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