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XX 省委办公厅、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
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
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
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 6 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