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2007-11-10 1、农用地报批程序 ① 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 ② 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③ 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④ 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 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 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 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② 县(市)政府《关于××××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③ 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 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⑤ 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 ⑥ 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 ⑦ 土地勘测定界图; ⑧ 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⑨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 市政府(行署)请示文; ② 县(市、区)政府请示文; 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④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 ⑤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⑥ 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 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⑧ 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⑨ 土地勘测定界图; ⑩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⑾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