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实现法法衔接
学习《监察法》
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实现法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监委的组建运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
纪检监察执法中如何实现法法衔接也成为需要解答的主题
法法衔接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上,要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刑事审判的标准相符合,即纪检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调查中采取的诸如边控、技术调查等措施,需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的协助,特定线索的调查核实,需要审计机关的支持,即纪检监察执法与行政执法也存在诸多联系
法法衔接的完美实现,需要实践的不断探索,但更新纪检监察干部的执法观,增强其刑事法内功,构建链接纪检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机制,则是做好法法衔接的关键举措
一、要有法法一体运作的统筹执法观观念更新是行动变革的前提和基础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纪检监察机关重在监督、执纪、问责,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问责,又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要实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效对接,亦即要实现监察法与刑事法、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精密衔接,其前提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法法一体运作的统筹执法观
监察法与刑事法(主要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体运作,即惩治腐败型犯罪的相关事项和要素深度融通而形成的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工作形态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孤立存在,法律在动态中存在和发展,监察法也在联系中存在和运转,在其之前是党纪党规,涉腐行为构成违纪的,运用党纪党规予以处罚,即所谓“纪在法前”;在其之后是刑事法,涉腐行为构成职务违法犯罪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第1页共3页处置后,要通过刑事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