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实现法法衔接?学习《监察法》。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实现法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监委的组建运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纪检监察执法中如何实现法法衔接也成为需要解答的主题。法法衔接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上,要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刑事审判的标准相符合,即纪检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调查中采取的诸如边控、技术调查等措施,需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的协助,特定线索的调查核实,需要审计机关的支持,即纪检监察执法与行政执法也存在诸多联系。法法衔接的完美实现,需要实践的不断探索,但更新纪检监察干部的执法观,增强其刑事法内功,构建链接纪检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机制,则是做好法法衔接的关键举措。一、要有法法一体运作的统筹执法观观念更新是行动变革的前提和基础。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纪检监察机关重在监督、执纪、问责,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问责,又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要实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效对接,亦即要实现监察法与刑事法、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精密衔接,其前提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法法一体运作的统筹执法观。监察法与刑事法(主要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体运作,即惩治腐败型犯罪的相关事项和要素深度融通而形成的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工作形态。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孤立存在,法律在动态中存在和发展,监察法也在联系中存在和运转,在其之前是党纪党规,涉腐行为构成违纪的,运用党纪党规予以处罚,即所谓“纪在法前”;在其之后是刑事法,涉腐行为构成职务违法犯罪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第1页共3页处置后,要通过刑事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监察法和刑事法一体存在和运作的统筹执法观,既要有“监察”的理念,又要有“刑事诉讼”的观念。在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责时,既要有严格依照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监察程序、监察权限、监察措施等进行调查的监察思维模式,也要深知监察调查程序只是处置职务犯罪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和阶段,因此,要有把监察执法活动放在刑事诉讼的司法范畴中予以考量的理念,树立用刑事诉讼标准验核监察执法质量的统筹思维观,在执法观念上把监察法和刑事法衔接起来,为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奠好基,为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引好航铺好路。二、要有参照刑事法标准的监察执法行动自觉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同时树立执纪和执法的理念,拥有监督、执纪和监督、调查的意识。法法衔接更多的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能与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有效对接。按照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鉴此,在监察调查中,一是要按照刑法关于各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标准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职务犯罪主体身份、主观要件、客观行为等方面的证据要依法分别收集;二是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等相关规定确立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甄别和运用证据;三是要严格依照监察法的规定,文明规范地运用各项监察调查措施,严防侵害被调查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合法权益,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对调查中的非法证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要主动排除,并予补证;四是监察调查终结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严格按照公诉标准或是刑事审判的标准审查、甄别、采信和运用证据,确保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都已收集在案,证据之间的合理怀疑得到排除,并且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第2页共3页要通过监察调查,达到案件实体上的穷尽,程序上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