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申请条件及设立材料(精) 典当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 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 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办理程序】 一、确定总量
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 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
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
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
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