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市***区**大道 1 号,法定代表人:李**
联系电话:07**-*******
被鉴定人:张**,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身份证号码:*****************
工伤认定部门及时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 6 月 12 日
收到市级鉴定结论时间及结论
2015 年 10 月 20 日,延长停工留薪期 12 个月(2015 年 2 月 24 日---2016 年 2 月 23 日)
申请鉴定的类别
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
事实与理由: **市劳动保障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延长停工留薪期 12月”是错误的
理由如下: 1、根据《**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必要条件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而被鉴定人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30 日已经到申请人处正常上班,即被鉴定人在原停工留薪期满,已经恢复工作,不符合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必要条件
2、根据《**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必须以“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单位书面申请,职工、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前提,而本案被鉴定人未在原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3、本案停工留薪期为被**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 个月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给予延长变相改变了 XX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伤情稳定后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被鉴定人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其劳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