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税收优惠报告 个体户税收优惠种种 在个税缴纳上,与工薪族相比,个体户的确难以享受到扣除费用提高带来的好处。除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 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少数优惠政策外,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什么优惠。但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减轻个体经营者负担方面,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大幅度提高了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 600 元~2000 元调整为月销售额 2000 元~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 200 元~800 元调整为月销售额 1500 元~3000 元等;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月营业额 200 元~800 元调整为月营业额 1000 元~5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营业额 50 元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 元。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 5000 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 200 元。 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有一部分属于下岗失业人员,他们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的大幅提高,切实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流转税税负。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因起征点提高,仅 2003 年就减免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近 50 亿元。其中,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 4271225 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514440 户,全年共减免增值税 31 亿多元;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 1334299 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177055 户,全年共减免营业税 18 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