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一规章制度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长汀”,依据《XX 省工资支付条例》、《XX 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XX 县区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汀政办〔2011〕242 号)、《长关于在建设施工领域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题会议纪要》(XX 县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31 号)精神,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现就建设施工领域工资保证金缴纳及解除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在汀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一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二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纳保证金 (一)按单个工程项目中标价百分之五缴纳,但最低不少于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同时,已在 XX 市市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必须出示缴纳证明,报县人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