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担保公司直接将钱借给其他企业法律效力如何
案例分析团队: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会及互联网实验室成员共同完成 编辑人:曹国岭 典型案例1】湖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湖南某营养米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23日,原告湖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担保公司”)与被告湖南某营养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养米业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湖恒投借字(2011)第 1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营养米业公司向原告某担保公司借款金额为壹仟贰佰万元;借款用途为过桥还贷,利率为 1
5‰每天;借款期限自 2011年 12月 23日至 2012年 1月 5日,并约定 2011年 12月 26日归还柒佰万元整,余伍佰万元在 2012年 1月 15日前归还,按实际天数结算利息等内容
同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某担保公司、被告营业米业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被告王某某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原告某担保公司与被告营养米业公司签订的湖恒投借字(2011)第 15号借款合同向某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营养米业公司的账户汇款 1200万元,被告营养米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据
事后,被告营养米业公司在 2012年 1月 5日向原告归还了借款 200万元,余款一直未归还
原告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求被告营养米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潭中民二初字第 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企业借贷的司法解释,金融贷款业务应属国家特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