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XX 省人民政府令 2013 年第 131 号【发布日期】 2013-12-23【生效日期】 2013-1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 省人民政府 XX 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131 号 《XX 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11 月 26日省人民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 2013 年 12 月 23 日 XX 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