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XX省人民警察巡察 【发布单位】 XX 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 公告第 18 号【发布日期】 2009-06-12【生效日期】 2009-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决定 (公告第 18 号) (2009 年 6 月 12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6 月 12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 号公布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XX 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做好发言准备。” 三、第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获准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通报制度。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席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 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有关的资料。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按规定时间提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认真阅读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六、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改革发展稳定”修改为。“经济社会发展”。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