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兴发"2011"19 号 关于印发《兴隆乡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机关事务的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和全乡经济、社会事业既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兴隆乡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附:兴隆乡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中共 XX 县区兴隆乡委员会 XX 县区兴隆乡人民政府 2011 年 8 月 31 日 兴隆乡机关事务管理制度 一、生活招待制度 1、对上级来宾和有关乡镇来人,以礼相待、文明待客。既要热情周到,又要厉行节约,避免铺张浪费。提倡禁酒,严禁酗酒,敬酒热情而不过分。 2、乡直各单位来客招待一律定点在乡招待所(特殊情况报乡主要领导批准除外),在工作日期间,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无论私款,还是公款都不得在其他饭店或私人家饮酒,否则按党委、政府规定,严肃查处。 3、凡上级来人检查,有关乡镇来我乡交流、考察、参观的要热情接待,确需酒席招待的,须经乡主要领导批准。 4、生活招待坚持“对口接待、分头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和招待数额,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上级部门来人招待费一律由对口部门支出。 5、节假日、双休日和特殊工作加班的同志,确需在乡招待所就餐的,凭乡党政办公室出具的加班证明,每人每餐原则上不超过 20 元。 6、党代会、人代会、村主要干部会,如需就餐的,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由乡办公室统一安排。 7、凡由财政支付招待费的,必须经乡主要领导同意,党政办统一扎口安排,并凭就餐通知单就餐,接待完毕应据实核算,陪同领导在接待单上当场签字。餐前不拿就餐通知单及未注明用餐详情的单据均视为个人招待,不得报销入帐,党政办也不予补单。 8、招商引资等需在乡外安排食宿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同 -2 所有财产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核对。 2、凡价值在 200 元以上的、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用品用具均登记入册,属于控购范围内的财产物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3、因工作需要添置公产公物和办公用品的,由财政所书面报告乡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购置。购置物品由财政所统一办理,采购大宗物品须两人以上经手,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并建立严格的物品领用手续和分发记录。凡未经请示自行添置的,一律不得报销。 4、凡乡财政列支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修缮项目,由财政所和党政办拿出测算方案,经乡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