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业务申请材料指引 申请材料说明: 以下材料为报文时必须提供的一般材料,申请单位(人)还应按所申请办文事项提供相应材料(详见相应事项栏):⒈申请表; ⒉ 身份证明材料: ⑴ 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⑵ 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⑶ 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⑷ 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⑸ 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⑹ 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⑺ 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一)审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1 份); 2、发改部门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3、国土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含地质灾害评估)(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4、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5、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部门意见中明确要求的其他部门审查意见或批件(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6、市、区财政投资且无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道路、轨道、公园、河道等)须提交申请用地范围图及电子文件(原件)。 7、申请征(收)地返还用地的,须提交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征(收)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1 份); 8、申请非农建设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所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批复》或区转地领导小组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1 份); 9、属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确认批复(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1 份); 10、属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须提供改造专项规划批准文件和国土部门对改造用地土地审查批复(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1份); 11、属旧城(含工业区)改造项目用地的,须提供市政府批准改造用地的会议纪要,和改造专项规划批准文件,并提供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及国土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1 份,核原件 1 份)。 (二)变更 1、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