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 认证原则与标准1994 年,FSC 制定了全球统一的《FSC 原则与标准》(共 10 条原则和 56 个标准),1999 年和 2000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这些原则和标准为认证森林经营提供了总体框架或一般性标准,适用于热带、温带和寒带森林
在实际审核时,须应用适用于不同地区、国别、区域或某种森林类型和非木质林产品的更详细的标准,统称为 FSC 地区标准
《FSC 原则与标准》是国际标准,在全球范围内适用
它由很多国家的代表共同参与制定,经过了广泛咨询,最终由 FSC 会员大会批准发布
该标准的修改也需得到 FSC 会员大会的批准
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根据 FSC 国家倡议手册,成立 FSC 国家工作组制定地区标准,使其更符合当地的特定环境,促进负责任的森林经营
FSC 的地区标准适用于该地区,是《FSC 原则与标准》在该地区开展森林认证审核的实际应用版本
它必须遵守《FSC 原则与标准》,符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并且经过了公正、透明和系统的制定过程
它在《FSC 原则与标准》的框架下制定了指标和检验方法
为了保证全球不同地区 FSC 标准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任何地区标准都须经过 FSC 董事会的批准
这要求地区标准符合 FSC 标准制定的所有要求,包括标准的内容和制定过程,以保证 FSC 认证的可信性
一旦通过了 FSC 批准,在该标准适用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FSC 认证机构都须应用此标准开展认证审核
到 2004 年底,FSC 已经批准的地区标准包括 9 个国家的 21 个标准:玻利维亚(巴西坚果人工林和低地森林)、巴西、加拿大(海岸林区、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地区和温带林区)、哥伦比亚(天然林和人工林)、德国、秘鲁(巴西坚果和亚马孙林区)、瑞典、英国、美国(多石山区、密执根州中部阔叶林区、东南地区、东北地区、西南地区、太平洋沿海地区、密苏里州活希托河地区和阿巴拉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