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孙立军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
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同时,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规避又涉及到与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相冲突等问题
广义上以诉讼欺诈所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可把诉讼欺诈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
而严格意义上的诉讼欺诈,则更多应从诈取裁判的欺诈角度考虑
民事虚假诉讼亦可称民事诉讼欺诈,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1、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加大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个人的罚款额从1000元提高到10000 元,对单位的处罚最高可达30 万元 >,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规定的处罚,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然缺乏约制
另外,法律对于受害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提起赔偿之诉,以及赔偿的数额及范围均不明确
现行法律对于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又持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否定态度
法律规定上的一些不足,为一部分人铤而走险,留下可乘之机
由于虚假诉讼的成本非常低,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大
不成功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
于是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企图从中获利
2、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和审判人员的经验缺乏当前法院系统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