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 第 1页 共 7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财产 第二条 本合同载明地址内、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以下各项财产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一)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 (二)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库、储藏室、天井、庭院、围栏、防护墙等,需分项列明; (三) 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四) 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及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五)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电视信号接收装置等); (五) 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 (六) 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及首饰。 第三条 以下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产: (一) 邮票、古玩、古书、字画等艺术品、收藏品; (二) 有价证券、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三) 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 手表、笔、打火机; (五) 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六)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能卫士”家庭财产保险 第 2页 共 7页 (四) 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