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 编 制 说 明 一 . 本 标 准 是 为 了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上 海 市 劳 动 保 护 监 察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市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管 理 , 保 障 劳 动 者 在 生产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而 制 订 的 。 二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本 市 范 围 内 的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以 下 简 称 用 人 单 位 )。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是 指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为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必 需 物 品 。 用 人 单 位 为 了 保 证 产 品 质 量 和 产 品 清洁 卫 生 , 或 者 作 为 工 作 标 志 发 放 的 用 品 , 不 属 于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置 范 围 , 不 适 用 本 标 准 。 三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是 预 防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伤 害 事 故 和 职 业 危 害 的 一 项 辅 助 性 措 施 , 用 人 单 位 在 按 本 标 准 配 置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同 时 , 应 通 过 设 备 改造, 工 艺改 革等途径, 从根本 上 消除不 安 全 、不 卫 生 因素。 四.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是 用 人 单 位 发 给劳 动 者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使用 的 必 需 物 品 , 劳 动 者 在 作 业 时 必 须正确使用 。 五. 特种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国 家实施 生 产 许可证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采购和 使用 的 特种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必 须具有 生 产 许可证 、产 品 合格证 和 安 全 鉴 定 证 。 六.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七.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选编 98 个工种。列入标准的工种为典型工种,与典型工种相近的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可参照附录 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洁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从附录 B 十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