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通过货币、 基本养老保障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相关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市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 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宣传、政策处理、督促交地等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 市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社员(村民)大会或者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相关权利人在被告知后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