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2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