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全 国 重 点 美 术 馆 评 估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 强 和 规 范 全 国 美 术 馆 行 业 管 理 和 分 类 指 导 ,充 分 发 挥 美 术 馆 的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作 用 , 繁 荣 文 化 艺 术 事 业 , 做 好全 国 重 点 美 术 馆 评 估 工 作 , 依 据 文 化 部 《 全 国 重 点 美 术 馆 评 估 办法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标 准 , 制 定 本 标 准 。 第二条 本 标 准 旨 在 评 估 美 术 馆 提 供 公 共 文 化 产 品 、发 挥 公共 文 化 传播功能的 能力和 实绩, 科学考评 美 术 馆 的 典藏、研究、展览、公 共 教育和 服 务 质量, 引导 和 推动美 术 馆 加 强 自身建设,全 面提 升美 术 馆 的 管 理 水平、专业 能力和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水平, 促使美 术 馆 焕发 生机和 活力, 提 高社会贡献率, 同时便于社会关 注与监督。 第三条 本 标 准 所指 称的 相 关 术 语规 定 如下: (一)美 术 馆 :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 公 共 教育和 服 务 功能, 不以 营利为 目的 , 向公 众开放的 公 益性美 术 馆 。 原则上, 该馆 须经相 关 部 门审核批准 取得独立法 人资格。 如美 术 馆 不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 则必须满足以 下条件:应为 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单位经其 上级主管 部 门或编制 机构正式批准 设立的 内设机构, 美 术 馆负责人受其 所在 单位法 人的 委托能够主持该馆 的 各项业 务 工 作 。 (二)藏品 :是指 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 艺 术 作 品 等的 总称。 (三)藏品 库房:是指 藏品 集中保存的 特定 建筑空间。 —2 — ( 四 ) 藏 品 保 护 修 复 场 所 : 是 指 美 术 馆 运 用 传 统 修 复 工 艺 和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对 藏 品 进 行 科 学 分 析 、检测和 保 护 、修 复 的特定建筑空间。 ( 五) 展厅: 是 指 美 术 馆 用 作举办展览、向公众展示藏 品 等艺 术 作品 的特定建筑空间。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四条 立馆 宗旨与特色: 立馆 宗旨和 办馆 方针清晰明确,办馆 特色鲜明,基本政策、组织结构公开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