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第 1 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方法》已于2007 年1 月25 日经第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事实上施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点差不多建设打算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方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判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治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托付的事项除外。 按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的要紧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治理,组织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治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治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治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