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第1号修改单 (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第一章 总则 “的修改 条 款 原 文 修 改 为 第四条 (第二段)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境内 A级和 AX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七)质量保证手册;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文件为其他文中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英文译本。 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一份)。 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 续表 条 款 原 文 修 改 为 — 2 — 第十五条 第二、三款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一份申请表和电子文本报送审批机关,两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另一份申请表由负责受理的机关存档。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且报送审批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