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86) 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理解这个定义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 类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但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质特征
这里所说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3.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 动 资 格 的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 动 并依法取 得 经营资 格 的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 格 ,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 动 的社会组织
“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 然 人,如个体工 商户
所谓 商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