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机关机构“三定”方案规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发展规划与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区内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第四条 在吉林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必须是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具体要求为: 省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市 (州)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县级担保机 2 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具体要求为: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4 人,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 人,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6 人;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70%,受过金融、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或有从业经历、工作经验人员不低于5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3 年以上担保、金融或保险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符合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经营面积,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200M2,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50 M2,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0 M2。 第五条 在吉林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需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 (一)工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担保机构筹建方案。 (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需提供商务部门签发的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3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