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实施时间】2003-05-01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第 30 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5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 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 印 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 监 督 的职责分工意 见 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 ,依法查 处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 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 依法提 出 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