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概述 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 一、有关标准的基础知识 (一)标准的等级、属性和相互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规范标准,需要简要了解有关标准的基本知识
特别是标准的等级、属性、相互关系等内容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规范标准按等级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它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的标准
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推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但应当注意: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决定采用,写入双方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
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下一级标准必须遵守上一级标准,只能在上一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规定
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
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二)标准用词 标准用词有着严格的规定
标准和规范的用词,首先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其次,词义应该明确、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每本强制性标准都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
通常用词规则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2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学习规范标准,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标准的用词规则
要仔细地阅读和理解规范标准附录中的用词说明,这是正确掌握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然后在对具体规范标准条款的学习中,要注意规范标准采用的限定严格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