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40-244 3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1)本条属于宣示性的原则条款,具有倡导意义:首先,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其次,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注意培养依法应诉的能力,能够在法庭上直面作为原告的人民群众。最后,最重要的是,通过真枪实弹的庭审活动,实现对行政官员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培育其敬畏法律尊重私权的法律意识。诚如《易经》中所言“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在当下中国,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庭审中法院的专业审判活动来感化行政官员,用司法权监督和影响行政权,逐渐将其召唤到依法行政的道路上来。从而,实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2)实施办法:根据最高院2015 年 4 月 20 日通过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 条第3 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可见,a)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义务,原则上应当出庭参加庭审。b)“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行政机关分管该行政职能的副职负责人。c)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为被告行政机关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此处的“委托”应当等同于委派。d)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据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四)特有目的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相关立法 新《行政诉讼法》第61 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本条就是关于行民交叉案件一并审理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7 条第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 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 1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