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9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三)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