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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不恰当之处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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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不恰当之处的评析对教科版《思想品德》教材不恰当之处的评析 我们学校使用的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段《思想品德》教材到 20XX 年春学期止已完成了从七年级到九年级一个循环的教学过程。我在教学过程中,发现该套教材有两处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相符:1.七年级《思想品德》下册(20XX 年 12 月第 1 版)第 91 页中关于律师的称谓;2.八年级《思想品德》上册(20XX 年 6 月第 1 版)第 92 页的案例中的处理办法。下面我就教材中这两处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分析。 一、教材的内容 1.七年级上册:“律师事务所负责为我们提供法律咨询,解决我们的法律疑难,受委托做辩护人和帮助我们打官司,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等”。 2.八年级下册:⑴ 案例:“有一次,初二(3)班的李振在一个景点的古石碑的碑文下面,刻下了‘李振留念’的字样,正当他要离去时,景点管理人员发现了他。应该怎样处理李振呢?”⑵“活动”要求“参加以上案例或其他已发生过的事情,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⑶模拟法庭活动的步骤建议(略)。⑷开庭审理:①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② 原告宣读诉状,并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③ 原告辩护律师申述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④ 被告(或辩护律师)作答或者提出反诉,并出示自己的证据(后面内容略)。 二、教材不恰当之处 七年级下册中的“受委托做辩护人”的定义界定较笼统,不够精确,缺乏法理性。误导学生认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活动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唯一角色只能是一个“辩护人”。 八年级下册中的案例材料,只交待了李振对古石碑进行刻字,没有交代古石碑是否属于国家保护文物或保护的等级,“开庭审理”步骤中则是“被告(或辩护律师)作答或提出反诉”。把教材中的案例与步骤相连起来,使学生容易理解为:李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另外,步骤中的“原告辩护律师申述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从形式上给人的感觉该案属民事案件,从内容上看给人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感觉又是刑事案件。 三、对教材不恰当之处的评析 七年级下册中的“受委托做辩护人”的不当之处,由于编者对我国程序法把握和理解不够,因此教材中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身份变换的称谓论述不够精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规定“法庭辩论根据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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