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讨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讨论 张旭旭 摘 要:两高在 20XX 年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大幅度地修改,但对于“持有人”的范围和两次有效催收的催收形式种类未作规定。认为“持有人”包括所有以真实身份申请领取到信用卡的行为人,也包括实际用卡人,但此处的实际用卡人应将非法持卡人排除在外。除非有证据证明以同一种催收方式能达到有效催收的效果,否则有必要用两种以上的方式对持卡人进行催收。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催收方式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11/j.cnki.1672-3198.20XX.16.075 1 问题的提出 两高 20XX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大幅度地修改,重新界定了“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有效催收”标准和恶意透支数额等方面,有效地解决了当前司法办案中在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所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合理平衡了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利益,对金融诈骗犯罪起到很好的惩治与预防作用,促进司法机关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虽然《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做了诸多细致的规定,但仍然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问题没有做出合理的回应,本文拟对部分未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2 持卡人的界定 我国刑法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主体界定为“持卡人”,但却未对持卡人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定。最新出的《解释》也没有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范围作出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持卡人的范围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议与观点。持卡人的范围决定着恶意透支型信用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卡诈骗行为中行为主体的认定,需要对其作出具体的界定。 2.1 “持卡人”范圍的争议观点 当前我国司法界和实务界针对持卡人的范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有人,此处的合法持有人是指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真实的财产资质证明材料等其他真实的银行要求的证明材料取得信用卡的行为人。第二种观点也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合法持有人,但合法持有人不仅包括上面所述的合法持有人,还包括仅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即可,不考虑其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就取得信用卡的行为人,即只要行为人在银...